月饼变质以一赔十
导读:
中秋节即将来临之际,9月20日东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月饼变质的消费纠纷,投诉人吴某获得“以一赔十”处理。
9月15日,家住东阳城区佐店新村的吴某在某商店购买了金华市胜利街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筒装月饼2筒,每筒16元,共付款32元。9月20日,吴某家人打开月饼包装后发现已发霉变质。吴某向某食品生产企业反映后,该企业派人到东阳现场解决。该企业承认月饼已发霉变质,但不同意投诉人提出的“以一赔十”处理要求。吴某向东阳市消保委投诉,请求处理。
东阳市消保委即派人到现场解决。经调查,该月饼是2010年9月6日生产,保质期为30天,仍在保质期内,按理说月饼不应变质。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场支持吴某提出的“以一赔十”处理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企业生产的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质期30天,但15天就变质了),理应“以一赔十”,即支付月饼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20元。当场兑现,消费者吴某对该处理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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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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