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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点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21:43:11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一:保健品质量有问题,推销者人去楼空2008年3月中旬,大榭开发区消保委先后接到辖区30余名老年人上门投诉,反映2008年2月初,舟山人沈某在大榭文体馆举办老年人保健知识讲座,推销瑞灵牌“康灵胶囊”,称老年人服用后,有促进睡眠、改善肠胃、降低三高等功效,并

案例一:保健品质量有问题,推销者人去楼空

2008年3月中旬,大榭开发区消保委先后接到辖区30余名老年人上门投诉,反映2008年2月初,舟山人沈某在大榭文体馆举办老年人保健知识讲座,推销瑞灵牌“康灵胶囊”,称老年人服用后,有促进睡眠、改善肠胃、降低三高等功效,并向参听人提供3粒装赠品1份。部分人服用后,感觉身体质量有明显改善,于是纷纷购买正品,金额达50万元。服用一段时间后,购买者感觉正品效果没有赠品好,想与沈某交涉,但已人走楼空,无法与其联系,大家方感受骗上当,便向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受理后,对产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证实品质与赠品有一定差异。因找不到舟山人沈某,后经努力联系到厂家,并与厂家达成免费调换的协议,为全区186位老年人调换“康灵胶囊”5580盒,价值40多万元。

点评:《消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当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先找销售者,再找举办者,无法解决时也可找生产者。

案例二:健身俱乐部转让 经营者不肯退款

2008年初,邬某等147位消费者陆续到北仑区消保委投诉,反映他们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的年卡成了废卡。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该俱乐部已于07年底转让给他人,俱乐部老板坚持认为已经把俱乐部原来的各种设备设施和会员一次性转让他人了,由他人承担义务,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消费者则提出转让以后的服务与设施质量均难以保证,要求退款。经调解,俱乐部老板同意退款,但仍然强调要扣除550元转给新俱乐部的年卡费,消费者不同意。最后,区消保委联合工商、法院等委员单位,共同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劝导,经营者终于同意给147位消费者退卡,共计金额91560元。

点评:《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经营者要转让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退卡。

案例三:旅游大巴出事故 消费者人身受损伤

2008年五一小长假,消费者李某参加了宁波某旅行社组织的宁海一日游。在回程途中,因旅游大巴发生了爆胎事故,导致坐在大巴轮胎上方位置的李某右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4个月,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同时被告知1年后还需要取出钢板进行后续治疗。于是李小姐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同时要求旅行社额外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旅行社只愿意支付其医疗费部分,对于其他赔偿予以拒绝。为此李某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经消保委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由组团的旅行社和汽车出租公司两家单位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等共计51168.89元。

点评:消费者在外出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义务和违约责任。旅游途中并非消费者的过错而造成伤害的,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农膜质量有问题 芋艿产量受影响

2008年4月,奉化30多位农民向当地农资销售站购买农膜覆盖芋艿地面,至5月上旬农膜全部分化、破裂,造成芋艿成熟延迟、严重减产,本可在8月上市卖高价的芋艿,只能等到10月低价售卖。农户要求农资销售商赔偿损失,在与销售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并请该市农技人员到田间地头评估损失,消保委经调查核实,认为销售商销售农膜时没有提供使用说明,也没有告知使用时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由销售商退还30余位农户的农膜款及因农膜问题造成芋艿减产等损失3万余元。

点评:《消法》第五十四条指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消法》保护。销售农膜等农资产品应符有合格证、说明书后有效期等,如果库存时间较长即将过期变质的产品,应告知购买者,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超市购物起纠纷 消费者被打受伤[page]

2008年3月16日上午,柴先生和妻子一起去海曙区某超市购物,买面包时发现面包是3月6日生产的,柴先生说了句“生产时间太长,我们不要买了”,服务员过来说,面包是3月16号当天生产的,不是3月6号,随后双方就生产日期发生了争执,进而扭打起来,这时附近又过来三个服务员帮忙,柴先生被打趴在地。后经120急救,柴先生被送往市第一医院,经诊断为右睾丸外伤、睾丸破裂伴血肿。事后胡女士受丈夫委托多次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负主要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超市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点评:《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执,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把消费者打伤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六:软水机接头裂纹 居室内大面积进水

2008年7月15日,江东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反映其于今年3月以6000元的价格向江东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怡口软水机。软水机是软化水质、去除水垢的新科技产品,由经营者提供安装服务。7月3日因安装的铜接头发生断裂室内大面积浸水,造成家具、地板等财产损失,要求予以赔偿。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安装方以及配件的提供方,没有尽到配件采购中的质量把关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消费者新房装修使用不到3个月,且地板、部分家具因长时间浸泡,已经难以修复,最终根据消保委的评估意见,经营者一次性赔偿5万元。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案例七:购买在建楼盘 交付面积不足

2007年,周女士与梅先生都看中了北仑一处在建楼盘,当年10月16日,他们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周女士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1.73㎡的房子,梅先生买了一套102㎡的房子,交付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看新房时,明显感觉房屋面积不足,经过测量,梅先生发现房子的实际建筑面积只有96㎡,与当初合同约定的102㎡差了整整6㎡。周女士的新房实际建筑面积只有87㎡,比合同约定的少了近5㎡。于是周女士和梅先生都先后找到开发商,坚决要求退房。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不成情况下,便到北仑区消保委投诉。后经区消保委努力,最终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周女士与梅先生当初的购房款,52万元和57.8万元,并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点评:商品房面积不足的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

案例八:电视订购健身器 售后服务兜圈子

2008年6月7日消费者陈师傅在电视网络服务频道看到,上海某公司在推销奥麦德塑身跑步机,每台价格338元,非常适合老年人用,当即用手机向该公司订购了一台,6月10日该公司的宁波送货员迅速将踏步机送到陈师傅家中。7月15日陈师傅发现踏步机液晶显示器失灵,轴承破裂,不能使用。他就向该公司送货员反映要求调换,送货员说他们只管送货,不负责售后服务。向电视台投诉,电视台说此事他们不负责,由该公司负责。又向公司投诉,公司说由厂家负责。接下来,他又向厂家投诉,厂家说已全权委托销售公司负责。这样反复多次,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陈师傅向市消保委投诉。在市消保委多方联系,强烈要求下,[page]8月17日该公司给陈师傅换了一台新的跑步机。

点评:电视购物有其信息传递快、送货上门方便、价格相对便宜等优点,同时也有异地供货,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建议消费者,电视购物要到信誉好的网络公司去购买,贵重物品还是就近购买好,这样售后服务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九:婚庆喜事请录像 播放时没声音缺图像

2008年1月,李小姐与江东区一家婚庆公司订立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其婚庆仪式进行全程摄像和制作,并付给婚庆公司各项费用总计3688元。婚后,李小姐从婚庆公司拿回来的光盘,播放时发现无法正常读取影像资料,经过反复播放,终于看到了图像,但让人吃惊的是两个小时的影像资料竟然只有画面没有声音,开始的一段就连画面也是模糊不清,碟片播放到一半,画面突然出现了满屏的雪花点,竟然持续了16分钟。李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进行赔偿,但就赔偿的数额多次协商不成,于是李小姐向区消保委投诉。经区消保委核实,多次调解,婚庆公司最终赔偿李小姐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种费用10800元。

点评:婚庆仪式录像资料对消费者有特殊意义,出现问题无法弥补,损失难以估价,因此消费者要与婚庆公司签订规范的婚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发生问题时,婚庆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案例十:瓷碗碰了小缺口 经营者要价六千

2008年5月21日中午,消费者郑某在海曙区某花鸟市场工艺品店欣赏瓷器工艺品,随意拿起一只薄胎碗把玩,却不慎将碗口碰在了桌沿上损了几粒芝麻大小的口子。店主坚持要郑某赔偿,称这是个老古董,开价6000元要郑某买去,否则不让走人。而郑某则认为这不过是只现代瓷器,价值顶多50元。双方争执不下,围观的经营户也都帮着店主说话,郑某看这架势知道自己走不了,就求助于海曙区消保委。区消保委会同12315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以后,认为矛盾的关键是瓷器的价格,既然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去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可店主不愿去鉴定,坚决要现场解决。经过消保委人员的再三劝解,最终郑某赔偿给店主500元。

点评:此类案件往往商品的价格和经营者的动机难以确定,经营者要诚信,不能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要理性损坏商品理应赔偿,出现问题要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消费者可找市场管理部门消保人员,也可以拨打工商局的12315到现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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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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