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变棕子引发的纠纷
导读:
案例:今年5月27日下午,朱先生到超市购买了4袋(一袋2只)棕子,晚上便煮了2袋。当朱先生吃完第一个棕子后,发觉味道不对头,急忙检查剩下的棕子,发现其中二个棕子发生了霉变。不一会儿,朱先生肚子就出现了腹泻,急忙到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天,朱先生便于超市取得了联系。超市认为:该棕子是真空包装,发生霉变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棕子挤压导致包装破裂造成的,本身棕子质量是没有问题的,有厂方的检验报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6月25日下午,双方赶到长兴县消保委,请求消保委帮助解决。
说法:在县消保委的调解过程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棕子霉变是事实,因购买棕子的日期发生在5月份,故只能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朱先生购买棕子的日期发生在5月份,但是纠纷的处理在6月份,6月1日起国家实施《食品安全法》,应参照此法。因此,除承担医疗费外,还应按照变质棕子价格的“一赔十”进行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医疗费与变质棕子价格总和的“一赔十”进行赔偿。
处理:县消保委在处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使双方对相关规定的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县消保委根据此规定,采取第二种观点进行调解。双方都本着理解和包容的态度,最终朱先生获得了46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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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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