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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给付六千元执行款“老赖”被法院罚五千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20:21:52 人浏览

导读:

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000元,可被告却拒不履行,并且还故意逃避执行法官的执行。日前,北京通州法院针对被告“赖账”行为,开出5000元的司法处罚单。被告接到罚单后,不仅给付了6000元货款,而且很快交纳了5000元的罚款。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今后,对于被执行人属
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000元,可被告却拒不履行,并且还故意逃避执行法官的执行。日前,北京通州法院针对被告“赖账”行为,开出5000元的司法处罚单。被告接到罚单后,不仅给付了6000元货款,而且很快交纳了5000元的罚款。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今后,对于被执行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法院将加大处罚力度,除了罚款外,还将实施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从2005年4月份开始,北京杰兴龙源金属结构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兴龙源公司)总经理黄文忠从通州区运乔建材城王某处购买水泥。总共1.2万元的货款,杰兴龙源公司欠了8000元,经过多次催要,杰兴龙源公司一直没有给付,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2日,经法院调解,杰兴龙源公司承诺在8月10日前支付剩余案款。但是,杰兴龙源公司再次失信,只给付了2000元,而没有兑现自己在法院的承诺。


  王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执行的法官向杰兴龙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作为总经理的黄文忠仍然拒不露面,每次接到法官的电话,不是说自己没有时间就是说自己正在外地,当法官要求他用座机打电话时,他却支支吾吾。在法院四处寻找黄文忠的时候,王某来法院反映,这段时间杰兴龙源公司继续在自己这里购买水泥,不过用的是现金。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经过研究决定,于8月17日查封了杰兴龙源公司的一间办公室。办公室被查封的第二天一早,黄文忠派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法院交纳了6000元的案款。


  鉴于黄文忠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通州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据此,法院决定对黄文忠罚款5000元。黄文忠当天也将罚款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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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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