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新车起纠纷
导读:
2006年5月3日,松阳消费者杨某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越野车。次日,杨某到汽车美容店对车进行内装璜时发现该车的引擎盖与叶子板颜色深浅不一致,继而又发现车子的保险杠有明显的喷漆翻修痕迹,左门锁心内陷,同时引擎盖的数枚螺丝也有重新拆装的痕迹。于是杨某找到汽车贸易公司要求退车并赔偿经济损失,经交涉经销商承认该车在运输途中的确受过刮擦, 后经修补出售,整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公司方认为其只存在工作上的失误,没有刻意欺诈消费者,仅同意消费者退车,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于是杨某向县消协投诉要求调解处理。松阳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调查认为,经销商在没有告知消费者实情的前提下,将一辆曾经修复的“新车”卖给消费者,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汽车贸易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000元,汽车退回公司。
点评:根据《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如果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作不明确的答复或告知说明,就是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经营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汽车贸易公司就应该使消费者了解车子质量的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合适的消费选择,由于汽车贸易公司过错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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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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