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导读:
[案情经过]
2009年1月7日,海林市长汀镇的一位农民消费者牛先生,在海林市某农机商店购买了一台宁波产的转向机价值230元。买回家使用时发现没有漏油堵,不能正常使用。牛先生返回农机商店要求为其换货或者退货,可农机商店的经营者把脸一扳,拒不退换,说是消费者自己看好才买的责任自负。牛先生很纳闷了,自己当时买货时经营者不是这个态度啊!怎么脸说变就变。自己当时购买时提出要宁波产的某牌子的转向机,而当时经营者店里没有这种牌子,给自己介绍了另外一台宁波产的其它牌子的转向机,说别看牌子不同它们的功能是一样的包你能用,不能用就拿回来。看经营者说的这么好,牛先生就交了钱,打算买回家试试。结果买回后就发现不能用。找到经营者却遭到拒绝,牛先生只好到消协讨个说法。
消协受理后,立即对两个牌子的转向机展开调查。调查中发现,这两个牌子的转向机虽然都是出自同一个产地,但并不是同一个厂生产的。而且它们的规格、性质、功能也都有很大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一项就是一个带漏油堵,一个不带漏油堵。消费者牛先生想购买的正是这种带漏油堵的这种牌子。而经营者在明明知情的情况下,还故意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购买不当造成消费者无法使用。经营者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消法》第19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调解结果]
经营者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批评与教育。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诚恳地向牛先生赔礼道歉,并退回货款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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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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