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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的转卡服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19:47:26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俞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卢湾店办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游泳卡。消费者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身体不适,无法再游泳,要求退卡。公司表示同意转卡,但迟迟不转,拖而不解决,让消费者非常气愤。原来,俞先生是个游泳爱好者,平时喜欢游泳锻炼身体,所以到了健身中心办了游泳卡

  消费者俞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卢湾店办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游泳卡。消费者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身体不适,无法再游泳,要求退卡。公司表示同意转卡,但迟迟不转,拖而不解决,让消费者非常气愤。原来,俞先生是个游泳爱好者,平时喜欢游泳锻炼身体,所以到了健身中心办了游泳卡。但锻炼到4月份,俞先生的背突然疼痛难忍,无法正常挺直,便到医院检查,结果颈椎弯曲,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正常行走,但不能再游泳了,如果游泳,将威胁生命,无奈之下,消费者只能放弃自己心爱的运动,于是和健身中心协商退款。健身中心以合同中不退卡的条款为依据拒绝退卡。消费者便提出转卡,健身中心答应了,但拖了消费者3个月,都没有办理转卡手续,消费者又找到公司,要求答复,但无结果。最终,消费者来到长宁区消保委投诉。

  我委接到投诉后便联系了该健身中心,要求其退卡。健身中心表示合同中明确提到不准退卡,可以转卡,但被转卡人是消费者自己寻找,而公司不提供被转卡人的信息。换言之,如果你找不到被转卡人,卡就要你自己使用。消费者表示:公司一开始没有告知被转卡人要消费者自己找,是公司有意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白白浪费了3个月。还有,消费者无法找到和被转卡人,要求公司提供被转卡人信息。最终,双方无法达到一致意见,无法调解。

  我委认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消费协议,并认真了解会员细则,明确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特别是注意健身卡终止和转让的条款,警惕是否有“霸王条款”,有必要时可以和商家提出补充协议,以此来保护好消费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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