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节外生枝
导读:
2007年10月12日,消费者陈女士等两人到嘉善陶庄某超市购物,在陈女士挑选好商品准备结账时,超市营业员看到货架上一只装袜子的空盒后就问陈女士是否看到袜子,陈女士认为超市营业员无端质问是对自己的不信任,遂双方发生争执,无奈,陈女士只得将随身的包打开让超市营业员过目。陈女士认为该超市营业员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于是向嘉善消协投诉。
嘉善消协工作人员受理陈女士的投诉后,及时联系超市了解当时的详情,并约请双方当事人到嘉善消协进行调处。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反复协调,超市最终补偿陈女士等两人各100元作为精神安慰费。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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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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