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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烧毁茅草屋经销者批发商共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16:46:09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武义县下杨工商所消保委分会会同王宅镇消费维权监督站成功调解了一起烟花爆竹质量纠纷案件。2011年3月27日,武义县王宅镇的伍某到武义县王宅镇俞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了价值200余元的烟花爆竹。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伍某在扫墓时燃放了刚购买的烟花爆

近日,武义县下杨工商所消保委分会会同王宅镇消费维权监督站成功调解了一起烟花爆竹质量纠纷案件。

2011年3月27日武义县王宅镇的伍某到武义县王宅镇俞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了价值200余元的烟花爆竹。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伍某在扫墓时燃放了刚购买的烟花爆竹,其中一只烟花在点燃之后,横向爆炸,直接飞向了他人搭建的一间茅草屋,造成茅草屋烧毁,同时,伍某在救火过程中,皮衣及手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4月12日,伍某在和经营者俞某要求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武义县下杨工商所消保委公会投诉,请求维权,要求俞某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余元。

下杨工商所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积极联系了王宅镇消费维权监督站工作人员,并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同时联络烟花爆竹的批发商张某、经营者俞某、消费者伍某三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赔偿的金额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投诉方认为由于烟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烧毁的茅草屋已经由自己先行赔付,加上自己价值数千元的手机、皮衣都因为救火而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些都应该由被投诉方进行赔偿;而被投诉方认为,烟花爆竹的质量问题,应该主要是由厂家负责,他们只负责销售,并不能把全部责任归于他们身上。调解一时陷入僵局,经过该所及消费维权监督站工作人员积极调解,向批发商张某、经营者俞某、消费者伍某三方进行了法律条理上的分析,在烟花爆竹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方并不能因为生产厂家的责任而免责。最终,三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俞某赔偿伍某1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及方法十分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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