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概念源于罗马法,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地役权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必考点。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二
地役权 【法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156条第1款) 【解读】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二、核准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阎修财因与被上诉人杨秀田、陈加兵食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6号 委托代理人李冬洋,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伯伟为与被上诉人崔小萍经营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广州利澳化妆品销售中心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
重庆永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永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潘孝建,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川市永荣镇子庄村一组(土堂村民小组)。 委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赣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崇义县麟潭乡麟潭村邱屋村民小组。 代表人饶羽瑞,男,组长。 委托代理人林学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忠民初字第380号 且原告系三峡移民库区自然增长人口,依照相关移民政策规定,属移民生产安置对象,其依法应当享有与被告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忠民初字第379号 且原告系三峡移民库区自然增长人口,依照相关移民政策规定,属移民生产安置对象,其依法应当享有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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