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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1:44:21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摘要:【摘要】对于我国而言,自加入WTO,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从遥远走到了我们面前;当外国屡屡以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调查打压我国产品时,我们如何合理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单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

  内容摘要:

  【摘要】对于我国而言,自加入WTO,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从遥远走到了我们面前;当外国屡屡以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调查打压我国产品时,我们如何合理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单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规则,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可能的修正趋势。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不足修正

  引言

  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曾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WTO的另一位前总干事穆尔认为,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已经通过对特定争议中的WTO规定的澄清,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做出了杰出贡献”。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教授也认为,WTO法的形成,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一场“革命”。

  虽然,现在对运行才八年左右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最后结论,还为时过早,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对于有效解决其成员间贸易争端、促进自由贸易进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这是无可否认的。透过WTO的争端解决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己根据WTO法律所享有的权益

  我国已经加入WTO,充分研究、运用该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方贸易纠纷,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欲就遇见所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详述,以取抛砖引玉之效。

  1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

  1.1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GATT第22条和第23条为产生贸易争端的缔约方提供了“双边磋商”,和“总协定介入”程序,以期通过心平气和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自此以后,GATT体制不断对这两项争端解决条款加以修订和补充。1950年总协定设定“工作组机制”,由工作组将有关争端的事实和解决写成没有约束力的告,作为一种咨询意见提交缔约方全体。1952年总协定决定设立“专家小组”程序,以回避争端当事方。1958年总协定通过决定,提出要强化总协定理事会在协商前后的作用。1966年总协定又对争端解决机制条款进行程序性机制的细分。1979年东京回合缔结了《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作了重大发展,使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初具了“国际法院”的模式。不过,GATT争端解决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主要通过“磋商”机制,利用各缔约国的合作精神来最大可能的解决争端,缔约方或理事会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正如曾任GATT前总干事奥勒维尔.朗所说:“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措施实施的监督,实际上有赖于道德压力以及政治压力.”另外,GATT争端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既保留了GATT历年来的有效做法,又对原来的机制作了重大改进,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复机制。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1.2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适用于世贸组织中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外的所有协议。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WTO的成员也承诺不采取单独行动对抗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要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复”。

  1-磋商:WTO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在接到磋商申请后10日内应对申请国做出答复,并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展开善意磋商,磋商是秘密进行的,不妨碍任何成员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各种权利。这一程序寄希望于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

  2-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这一程序并非强制性的。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责开展此工作,一旦斡旋,调解与调停被终止,被诉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小组。只要各方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期间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

  3-专家小组:这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专家小组一般由3位专家组成,除非争端各方一致同意,否则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民均不得担任有关争端专家小组的组员。专家小组应在6个月内作最后告。在提出告的20天至60天间除非某争端方提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采纳此告,该告就视为通过。

  4-上诉审查:DSU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来受理争端当事人对专家小组告的上诉。其上诉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专家小组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和其作的法律解释。其期限为60天至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

  5-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机制:在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告被采纳后,该告即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表明其执行这些建议或裁定的立场;如果不能马上执行,有关成员应确立一个合理的期限。从专家小组建立之日起到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了上诉执行期限止,不应超过15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6-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复”:如果该建议或裁定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施,申诉方可申请采取补偿和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如果这种“补偿与减让”无效果时,申诉方可以采取“交叉复”,即申诉方可以中止同一协定内其他部门的减让和义务,甚至中止另一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义务。“交叉复”大大提高了制裁的力度。[page]

  这样,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身在不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由成员国自己来解决问题,申诉方可以采取“交叉复”来对抗违反协议的成员方,而使成员方自己修正其与WTO各种规则不一致的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与GATT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具有司法性,它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了“雏形国际法院”的特征。

  1.3现实世界对DSU效果的检验

  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1.3.1WTO第一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第一例经过上诉机构审理的第一案。1995年1月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正在使用的进口石油政策对外国产品造成了歧视。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告,认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了WTO的规定。美国对此提出异议。1996年5月,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结论,认为美国实施的汽油标准构成了“不公正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建立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国内立法。美国表示接受WTO的有关裁决,在1997年8月给争端解决机构的告称,新规则已于8月19日签署。这起案件的成功审理使初试锋芒的WTO争端解决机构经受了考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WTO的信任。

  1.3.2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的数量和速度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启动后,解决争端的数量和速度较之GATT有着明显的提高。在WTO运行的头四年里,就处理了168起国际贸易纠纷,其中有发达国家提起的有124起,有32起是发展中国家提起。各成员方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不论是当今世界最强的经济实体,还是积贫积弱的最不发达国家,都纷纷选择将贸易纠纷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审议,通过WTO多边贸易框架来解决贸易摩擦。

  另外,从目前情况看,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是通过磋商是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这也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经受真正的考验还有待时日,但是无疑,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

  2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看香蕉案

  2.1案情

  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欧洲香蕉共同市场组织成立,为国际香蕉市场带来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由于欧盟404/93规则确立了不同的配额体系,给予ACP国家特惠待遇,导致跨国香蕉企业逐步将投资、经营移出中南美地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以及美国联合申诉

  专家组技术机构基本接受了申请方五国的主要观点,并要求欧盟应最迟不晚于1999年1月1日修改香蕉进口、销售及分销体制,以同WTO的一般规则相符合。

  欧盟接受了以上裁决,公布了1637/98号新决议。但是,申请方五国认为新规则仍然保留了原体制的歧视性,ACP国家继续超越“洛美弃权”的限制从欧盟倾斜的体制中获益,因而对质量更优和更具竞争性的“美元香蕉”将继续构成明显的歧视,于是,通过WTO与欧盟进行谈判,欧盟随后公布了2362/98号新规则,对1637/98号规则的某些执行细节作了修改。但美国对此仍不满意,以欧盟拟实施的新体制带有偏向色彩,不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为由,单方面公布了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欧盟岂能相让,他们指出,欧盟不否认美国有权对新香蕉机制提出质询,但美国不应单方面以制裁相威胁,双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内多边协商问题,并宣布新规则的如期实施。美国则坚持立场,认为欧盟只不过是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程序漏洞故意拖延时间。

  美国于3月3日发动闪电复,单方面对欧盟近20种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价值5.2亿美元,1999年4月,专家组和仲裁组的两份告终于被先后正式作出,欧盟败诉,仲裁组认定美国的实际损失为1.914亿美元。双方接受了告。2000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现存的香蕉体制提出了新的建议,即“anewsystemthatwouldallocateimportlicensesonafirstcome,first-servedbasis”,直至2006年。但是,Chiquita表示了反对,认为该体制是不合适的。

  总之至今,争端各方都没能找出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

  2.2分析

  2.2.1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前后绵延多年的香蕉案堪称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得最为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本案对于南北关系、欧美关系、贸易和发展,以及欧盟对外贸易制度所将带来的影响仍有待各界学人的共同探讨,本文的着眼点,是放在其对实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上。

  WTO争端解决机制较GATT时期的最大改进就在于其强调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权威性。依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即便是如美、欧、日、加四巨头也无力单方否决对其不利的裁决。由于WTO在贸易争端解决中所体现的巨大威力,各国的普遍忧虑是担心这一巨大的威力被滥用,并进而成为某些国家利用WTO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超贸易政策非法目标的工具。

  然而,从香蕉案看,以上忧虑在目前尚未成为WTO的当务之急,相反,却暴露出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在执行环节中所存在的严重缺憾。

  2.2.2欧美双方在法律上的博弈

  香蕉案中,欧美双方最大的分歧是:欧盟与1998年中正式托出其经过修改的香蕉新体制,仍不符合WTO于1997年做出的香蕉案1裁决的判断结论;而欧盟却认为,虽然美国享有做出上述判断的自由,但“是协商一致”原则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魂魄,除非经过WTO的最终确认,美国无权单方面以该判断为基础,直接向欧盟制裁。

  欧盟的理由能够得到《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谅解书中的相关条文的支持。

  1、《谅解书》第21条第5款:“若就为贯彻各项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本身,或就该措施与相关协议的一致性存在分歧,则该分歧应通过本谅解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欧盟认为,执行程序中发生的新分歧仍要通过该程序方可获得解决,任何WTO缔约方均无权就另一缔约方的执行措施与争端机构的建议是否一致自行作出单方面决定。[page]

  2、《谅解书》第22条第2款,“如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在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夫和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如收到请求应在不迟于合理期限期满前,于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欧盟认为,已经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了执行措施,圆满地贯彻了裁决要求,并且在合理期限到来之前,争端解决机构并未做出任何认定欧盟执行措施非法的裁定,因此,美国无权单方面对欧盟进行复。

  3、《谅解书》第23条第1款:“缔约方欲对义务的违背……寻求救济,则应当仅借助于本谅解书规定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并且同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缔约方应不得自行作出决定,认定有义务已被违背……除非按照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和程序求得争端的解决。”因此,欧盟认为,除非依据《谅解书》规定的多边程序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决定,美国无权单方面就欧盟执行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自行作出决定。

  美国当然认为欧盟的同意是故意拖延时间.美认为,欧盟对谅解书第21条第5款的理解必然导致程序上的”循环”,原申请方对于被申请方的执行措施提出质疑——被申请方修改执行措施——原申请方再质疑——被申请方再修改……这将在实质上剥夺原申请方依《谅解书》第22条所享有的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义务的救济权利。

  双方均能自圆其说,也将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方面的漏洞暴露无遗。WTO已经史无前例的就同一案件三次作出了欧盟败诉的裁决,欧盟修改后的新体制会不会再成为美国起诉的目标呢?如果真是这样,其对WTO的影响是灾难性的,因为正如前文所述,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根基之所在。“徒法不足以自行”,WTO的威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威信。

  另外,由Banana案可以看出,其实仅仅是美国、欧盟的声音在荡响,在角力;诸如厄瓜多尔、危地马拉等等的话语权是几近于无。在代表权问题上,WTO否决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这实际否决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法律代表权。

  WTO确实需要对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一番修正。

  3可能的进路

  作为一个完善运作的规则体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不断修正扬弃的合理机制以确保整套制度同国际经济发展的具体需求相吻合。乌拉圭回合协议成果中均附有内建时间表,规定各WTO缔约国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对相关制度进行复审、做出调整。依据《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谅解书》中的时间表,《谅解书》的实质复审工作已于1998年10月正式启动。

  从目前看,WTO各缔约国对于《谅解书》执行缓解部分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四点可能的倾向性态度:

  1、关于败诉方在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或建议时的义务问题,大多数成员方同意,该败诉方在制定新的政策或法律,已取代原先被确认为同WTO规则不服的相应貌一政策或法律过程中,其无义务同胜诉方进行磋商或协商。

  2、关于败诉方的执行措施与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不符合情况下,胜诉方有权采取的措施问题,大多数缔约方认为:“该胜诉方可以在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向原审专家组上诉并寻求建议。

  3、关于依据《谅解书》第21条第5款成立的专家组的运作程序问题,大多缔约国认为应与一般专家组有所区别,如成立许可更方便、时间的掌握可更为灵活。

  4、关于依据《谅解书》第21条第5款成立的专家组所做出裁决的效力问题,大多数缔约方认为,若该裁决已获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则应立即执行。以上的修正意见,如最终能获批准,应当说可以圆满地解决原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执行问题,重塑各国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有限,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交叉复作为制裁手段对其是否可行,还有疑问。为解决中小国家的弱话语权问题,Dr.Joseph认为地区化是个很好的方法,以及对贸易领域进行分级,各自和势均力敌的对手竞争。当然,这涉及整个的宏观经济、乃至政治、文化的重新整合,非笔者之陋识可以能探讨。但这似乎也可当作一个思维的进路。

  4结语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成立以来,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日益茁壮成长,赢得大多缔约方的信任。我国加入了WTO,愈来愈多的贸易争端会用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提出应对之举,也就成为了迫切之举。

  主要参考书目:

  1.《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2.《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版。

  3.《WTO规则法规操作解读》,WTO研究组,珠海出版社,2002年版

  4.《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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