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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浅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1:46:56 人浏览

导读:

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步一军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另外两个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为国际三大经济组织,前者和后两者之间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点是,WTO有专设的争端解决机构,它仅次于WTO最高组织机构部长会议及常设机构总理事会。为何设立

  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 步一军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另外两个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为国际三大经济组织,前者和后两者之间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点是,WTO有专设的争端解决机构,它仅次于WTO最高组织机构部长会议及常设机构总理事会。

  为何设立争端解决机构。WTO为什么要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其原因主要在于:

  1、世界上共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其中主要是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民族文化特点。国与国之间存在着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又有不同利益的一面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是处于同一国际经济组织之中,矛盾仍是客观存在的,有矛盾就会有争端,因此如何以正确的方法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成了WTO及其前身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发展中的客观要求。

  2、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国家之间的贫富差别,富国往往以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采取多种贸易保护措施,来博取国际贸易及其相关领域中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虽然处于弱者的地位,也会为谋取自身的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两种不同的利益体难免有冲突,引起争端也在必然。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依据有关规则,才能解决争端。

  3、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其实是对内政策的继续,又由于目前国际现状存在多极化的态势,某些大国基于本身的利益往往会援引本国的国内法来解决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有了WTO规则及解决争端机制的存在,就可以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制约某些大国的违规行为,维护广大缔约国的利益。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由于WTO是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其以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磋商调解原则为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但WTO扩大了GATT的内容,除了贸易自由外还增加了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领域,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WTO比GATT更趋完善。其主要原因在于,GATT是一个临时协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国际性组织,先天具有局限性。尽管如此,GATT在四十多年中,为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仍发挥了很大作用,关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23条是解决缔约国之间的基本条款,其第22条内容如下:

  (1)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2)经一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对本条第1款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圆满结果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国或另几个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23条第2款是将争端提交全体缔约方处理即采用专家小组这种特殊程序。

  从这两条内容来看,GATT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是协商,协商不成则提交缔约方全体指定的专家组提出意见,由于缺乏强制制裁的能力,已不能适应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形势。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WTO从实践中总结了GATT的经验和教训,因此1995年1月1日成立后,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作了重大的改进,明确争端解决机构就是上诉机构和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并且发布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还包括GATT、WTO章程及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而且确定了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是:

  1、立行生效原则:WTO的争端解决规则产生以后,旧的GATT规则继续生效,这是考虑到国际关系处理争议及解决争议期限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会全部运用WTO争端解决规则。

  2、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任何国家要参加一个国际性经济组织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必然要认可和拥护该组织的条款———章程,并履行一定的加入程序。成为缔约国的一员后,一方面固然可以享受该组织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广泛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已成为加入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的惯例。WTO不允许某一国家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3、照顾不发达成员国原则: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比较富裕,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贫穷,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特殊性。因此WTO规定,无论在争端起因的确立阶段还是争端解决程序阶段都要考虑其特殊性,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不发达国家是有利的,这也许是WTO之所以拥有如此多成员国的原因之一。

  WTO争端解决的程序。WTO争端解决的方法比GATT更多而且鼓励缔约国之间可以找出解决争端且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法,程序上更严格,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间表,改变了以往GATT处理争端时可能出现的拖拉现象。

  协商仍是WTO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可由一方根据事实及有关协定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协商,另一方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表明同意或不同意、愿意或不愿意,如同意或愿意应在收到请求日起30日内进行办商,如协商成功则争端和问题得到解决,如协商不成争端双方可约定请WTO理事会的总干事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另一种方法是采取仲裁方法即双方将争议交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通常是第三国)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方法依据的是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也是出于自愿,但这种方法并不属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本身,是缔约国对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这种方法最后将有实际的结果,即任保一方都必须服从裁决履行仲裁裁定。

  如斡旋调解调停不成,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缔约国一方以申诉方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来审理案件,专家组的职能是审查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或符合协议的判决。如对于专家组的结论或判决不服,争端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上诉,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和撤消专家小组的结论并提出报告,该报告实际上是“终审裁决”,双方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履行报告中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在通过报告后的30日内还允许双方再“协商”双方都同意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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