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防口头承诺“变脸”
导读:
家住临沂市费县南张庄乡太白庄村的安小姐4月份在某婚纱摄影店预订了一套婚纱摄影,该店老板口头承诺赠送相框和相册,6月16日到店中拍照,店方却没有给予相应优惠。她认为店方违约,要求店方履行承诺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了消费纠纷。6月18日,安小姐到费县工商局南张庄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要求帮其维权。
南张庄工商所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今年4月份,安小姐到南张庄乡某婚纱店预订了一套1200余元的婚纱摄影,并支付了定金500元。当时婚纱店老板口头答应额外赠送相框和相册,她去店中拍婚纱摄影时,却被告知没有赠送相框的说法。工作人员发现预订单上只写明了金额并未标注安小姐所称额外赠送的款项,而且该预订单没有加盖婚纱店的公章。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安小姐又无法提供婚纱店曾经承诺的证据,因此她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工作人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订式消费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支付定金应主动索取收据,确认收据有加盖商家公章;二是预订单应标明产品的厂名、厂址、型号、价格等具体事项;三是如果双方有额外的协商内容,也应在预订单上标注,防止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变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6月15日,安吉县递铺镇务工的许某在途经安吉县某电器商场门口时,看见商家有一款价值300元的电视机正在搞促销活动,且促销人员口头承诺“包质量”。于是,一直心想买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有一些口头承诺,那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