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玉、刘X妹、王A、王B与被告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下称Y隆回公司)、范X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
原告彭润连,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走马街镇湄水村。 原告周早姑,女,1955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彭润连之妻。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迸人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人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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