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分公司必须追加总公司吗
导读:
起诉分公司不一定必须追加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因此,起诉分公司时不一定需要追加总公司为被告。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也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等同于总公司,尽管其是总公司的一部分。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或原告出现。
3.分公司的设立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是其合法存在的前提。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实际控制人可以有一个或者多个,他们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4.而实际控制人则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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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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