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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受伤,终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6:49:35 人浏览

导读:

北京一的哥被外国人打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司机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将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出租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判决。

  北京一“的哥”被外国人打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司机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将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出租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判决。

  司机于某2008年8月13日驾驶出租车至一住宅楼前时,一名外国人用拳头砸于某的车尾,于某遂下车询问该外国人怎么回事。因语言不通,对方情绪又很激动,于某回车欲取电话报警,被对方猛击头面部,造成头面部受伤。于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于某所在的公司不服,认为于某受伤虽发生在工作时间,但该外国人不是于某的乘客,与于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某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于某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事发起因是于某在驾驶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突遇一外国人拳砸出租车,其下车询问时被该外国人打伤。出租公司强调于某与该外国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所以于某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但综合来看,于某的行为不管是为了维护公司车辆不受损害,还是下车意图了解该外国人是否有乘坐出租车的需求,都属于在履行本职工作,其所受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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