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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因工作患精神障碍不算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6:28:53 人浏览

导读:

在家里把所穿的工作服装、鞋帽等全放到冰箱里冷藏起来;害怕出门,总感觉家门口被公司的人装了摄像头;即便外出也不敢说话,感觉街上的人都是公司派来跟踪监视自己的这是招远市某厂职工肖华的怪异行为。原来,2007年厂子改制后,肖华被分流到该公司分厂工作,2008年春

  在家里把所穿的工作服装、鞋帽等全放到冰箱里冷藏起来;害怕出门,总感觉家门口被公司的人装了摄像头;即便外出也不敢说话,感觉街上的人都是公司派来跟踪监视自己的……这是招远市某厂职工肖华的怪异行为。原来,2007年厂子改制后,肖华被分流到该公司分厂工作,2008年春,肖华因对分厂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车间主任的管理不满,认为车间主任有意对她刁难,增加她的劳动强度,违章指挥,这导致她情绪低落、气闷抑郁,引发怪异行为。后来,肖华因精神障碍无法上班,2008年4月被家人送往烟台康复中心治疗,经诊断,其症状为心因性反应精神障碍。

  休息治疗两个月病情稳定之后,肖华继续回原车间上班。数月后病情复发,经医生诊治,肖华在心因性反应精神障碍的前提下,出现幻听、幻觉、妄想的症状,兼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住院治疗。其家人认为肖华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患精神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认为肖华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申报条件,拒绝申报。

  2009年4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书。肖华家人不服,但不论申请复议还是起诉,有关方面都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为了化解企业和职工间的对立矛盾,减少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招远法院行政庭尝试在诉前化解这一纷争。承办法官多次与肖华的监护人的父母沟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在做通其妹妹及代理人工作后,又联系村干部,协助做肖华父母的工作;同时说服企业对患病职工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及适当的关心照顾。经不懈努力,最终肖华的监护人与企业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按商定的时间每月按标准支付肖华的生活费,并为其继续缴纳部分社保费,并在肖华达到退职条件时为其办理相关退职手续等。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医学解释,精神病的成因比较复杂,大部分属于内源性的,主要是由于自身的体质引起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事故伤害,亦非职业病,即不属于工伤的范畴,难以认定工伤。如果是外源性精神病,即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外力伤害,以致引发精神疾病,才有可能给予认定工伤,但应有相关机构的鉴定或医学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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