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雇员被捅伤,法院判决算工伤
导读:
王某交班后在公司更衣室换衣服时,意外被人捅伤,引发了公司与王某的劳动争议。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所受伤为工伤,判令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14948.14元。
2007年6月,王某同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装卸工作。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交完班后在更衣室换衣服时,被一男子捅伤。此后,王某就赔偿事宜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2月,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为工伤。2009年9月,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王某医疗费14948.14元。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王某对其提出的仲裁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王某是在工作场所从事收尾性工作时,被人所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1494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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