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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2天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5:20:06 人浏览

导读:

张某某系原告某市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第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某在原告某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抢救,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

  张某某系原告某市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第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某在原告某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抢救,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4脉瘤破裂可能。张某某被安排住院抢救治疗。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王某某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某死亡。第三人王某某于2007年I0月24日向被告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2月24日,被告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张某某的死做出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张某某2007年9月月15日22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之死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法震情形,被告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被视同工伤的情况。案件中张某某的死亡虽然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是其死亡情形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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