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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18:30:42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认定“视同工伤”应符合的三大要件。陈某某是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部员工。2008年7月3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感觉身体不适,以为是高血压发病,遂向领导请假回家休息。陈某某到西南医院看病后,返回宿舍。当日下午,陈某某乘长途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认定“视同工伤”应符合的三大要件。

  陈某某是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部员工。2008年7月3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感觉身体不适,以为是高血压发病,遂向领导请假回家休息。陈某某到西南医院看病后,返回宿舍。当日下午,陈某某乘长途汽车回到重庆綦江县老家。当晚8点半左右,陈某某到綦江县急救中心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异常,故陈某某没有住院治疗。次日,陈某某再次因病到綦江县急救中心就诊,被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晚7点半转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5日上午9时25分死亡。

  2008年8月8日,陈某某之子聘请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北区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陈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陈某某之子对此不服,认为陈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陈某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项明确了职工适用该项规定被确认为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在工作时间内;二、在工作岗位上;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陈某某被确诊突发脑梗塞的时间是在7月4日,该事实并未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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