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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及法条对照(二)——住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5 14:10:30 人浏览

导读:

一、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含义: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久住的意思+久居的事实)2、住所的变更: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b.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一、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含义:

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久住的意思+久居的事实)

2、住所的变更:

a.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b.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c.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意义:

a.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b.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

c.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

d.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e.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

f.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的地点。

二、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配套练习]

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0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0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03年5月,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下列( )法院具有管辖权?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答案与解析]

答案:D

民诉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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