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十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导读:
[考点记忆]
一、不当得利:
(一) 概念及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增加(不应增加而增加)和消极增加(应减少而未减少);
2、一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利益的积极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
3、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5)若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负返还该利益之义务。
二、无因管理:
(一)概念及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2、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或明知是他人事务,但是为自己利益而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3、 无法律上的原因。
(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无权获得报酬。
3、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配套练习]
1、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与解析]
1、答案C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2)造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没有合法根据,即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为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故可排除选项A、B、D.
2、答案D
本案中,王先生获得利益很难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为王先生驾车前往该酒店就餐时,其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正式基于王先生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才为王先生洗车的,故不属于不当得利,A错。同时,由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洗车是“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B错;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并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故本题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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