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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十)——时效和期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5 13:44:11 人浏览

导读:

[考点记忆]一、几种不同的时效:1.一般时效:2年。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也为2年。2.特殊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

[考点记忆]

一、几种不同的时效:

1. 一般时效:2年。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也为2年。

2. 特殊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4.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二.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

a.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b.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中止和中断:

a. 中止:

(一)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 “其他障碍”是指: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三)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 中断:

(一) 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四)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见第一题答案解析。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注意: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也为2年。)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通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配套练习]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2.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3.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法?(2000年卷二第1题)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D

《担保法解释》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为:A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B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消灭的是胜诉权;C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答案 AB

保证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清偿后,无权对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3、答案 B

关于本案所涉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皆有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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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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