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09]82号)

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09]82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00:44:4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文号】食药监食函[2009]82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函[2009]82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2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09年12月15日~12月30日期间,对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范围是30个省(区、市)(西藏自治区除外),分别检查省会(首府)城市的1个城区、1个地级市、1个县。检查日程安排为每个省(区、市)2天时间(详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围绕《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2号)提出的7项自查内容,以汇报交流、现场检查两种形式进行,填写相应的检查表格(详见附件2、3)。现场检查包括随机检查。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和检查地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组成10个检查组,每组分别检查3个省(区、市)。带队组长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司局和部分地方省局的领导担任。

  各组组成人员和检查地区另行通知。

  四、其他

  (一)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仍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卫生厅(局),分别确定1名专门负责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组联络的人员,并于12月2日之前,将联络员的有关信息(见附件4)报送我司。

  (二) 由于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完全交接,此次检查的接待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仍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卫生部门配合和协调汇报交流、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联 系 人:周晓星

  电 话:010-88330542

  传 真:010-88375603

  电子邮箱:zhouxx@sda.gov.cn

附件下载.doc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餐饮相关的法规汇总

编辑:foodlaw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