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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09:25:1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2009]10号【发布日期】2009-2-9【生效日期】2009-2-9【效力】有效【备注】按照《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关于做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2-9
【生效日期】 2009-2-9
【效 力】 有效
【备 注】 按照《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为建立畅通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按照《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为建立畅通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应急值守,畅通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食物中毒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8号令)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食物中毒事件快报、食物中毒事故月(季)报、食物中毒事故年报制度。自2009年2月1日起,各地在报送卫生部应急办的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传真:010-68310909,食品安全监管司传真:010-88375603,邮箱:spyj@sda.gov.cn。报送格式请参照附件1-3。
  请各地认真填写省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及人员联系表 (见附件4),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王柏琴 崔瑞芳
  联系电话:88330552/0532
  邮  箱:wangbq@sda.gov.cn cuirf@sda.gov.cn


  附件:1.食物中毒事件快报
     2.食物中毒事故月(季)报表
     3.食物中毒事故年报表
     4.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人员联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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