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导读:
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编辑:foodnews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9号【发布日期】2011-03-2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
【发布单位】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2009年第1号公告【发布日期】2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发布日期】2008-09-09【生效日期】2008-09-09【效力】【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发布日期】2008-09-0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
当事人若网购到不合格食品,是可以向商家进行索赔的,其可以同时向食品生产商或者经营商要求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
酒吧是不可以开餐饮类的发票,因其营业执照中没有餐饮经营许可,一般仅有酒类饮料的经营许可,可以开具娱乐业发票。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蛋糕店需要办理的证件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从业人员还应当有健康证,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贩卖食品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需要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