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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15:35:1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发布日期】2008-09-09【生效日期】2008-09-09【效力】【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发布日期】 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效 力】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8年 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编辑:foo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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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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