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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国家标准(GB19883-2005)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9 12:08:02 人浏览

导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GB19883-2005《果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家标准GB19883-2005《果冻》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该标准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GB19883-2005《果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标准GB 19883-2005《果冻》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该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同时希望果冻生产企业能够认真进行标准的实施准备工作,尽快实施该标准,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附:GB 19883-2005《果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GB 19883-2005《果冻》   前言   本标准第5.3条、5.4条、5.5条、5.6条、5.7条和8.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STAN79-1981《果酱和果冻》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QB1432-2001果冻行业标准,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旺旺集团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岩、黄湛深、华本源、张渤、徐双强、李凤起、马浩、朱念琳。   果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冻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788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折光计法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9299果冻卫生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果冻Jelly   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4 产品分类   4.1 根据组织形态分类   4.1.1 凝胶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能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呈凝胶状的果冻。   4.1.1.1 杯形凝胶果冻
1 2 3以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4.1.1.2 长杯形凝胶果冻   以杯身具有一定高度的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4.1.1.3 条形凝胶果冻   以薄膜材料包装,呈柱状的凝胶果冻。   4.1.1.4 异形凝胶果冻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凝胶果冻。   4.1.2 可吸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的果冻。   4.2 根据原料分类   4.2.1 果味型   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   4.2.2 果汁型   果汁含量不低于15%的产品。   4.2.3 果肉型   含有不低于15%新鲜或经加工的水果块/果粒的产品。   4.2.4 含乳型   添加乳或乳制品等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4.2.5 其它型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及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风味 具有品种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凝胶果冻呈凝胶状,脱离包装容器后,能基本保持原有的形态,组织柔软适中;可吸果冻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脱离包装容器后,呈不定型状;果冻中添加的果肉或其他食用固体原料应具有正常的组织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3 净含量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   5.4 规格要求   凝胶果冻的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规格要求   名称 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cm) 内容物长度/(cm) 净含量/(g)   杯形凝胶果冻 ≥3.5 - -   长杯形凝胶果冻 - ≥6.0 -   条形凝胶果冻 - ≥6.0 -   异形凝胶果冻 - - ≥30   5.5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果汁型 果味型 果肉型 含乳型 其它型   蛋白质/(%)≥ - - - 1.0 -   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 15.0   二氧化硫残留(以SO2计)/(mg/kg)≤ 100   5.6 总砷、铅、铜和微生物要求   非含乳型果冻(包括果汁型、果味型、果肉型和其他型)应符合GB19299的规定。   5.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内容物倒入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杂质,嗅其风味,品其滋味并检查其组[page]
织形态。   6.2 净含量偏差   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质量(去除包装)。   6.3 规格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长度,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净含量。   6.4 蛋白质   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6.38。   6.5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二氧化硫残留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总砷、铅、铜和微生物   按GB19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   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取样量   从每批产品中按重量的五万分之一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最低不得少于2kg。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每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 更改主要原料时;   -- 更改工艺时;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8.1.1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8.1.2 标签上应按4.2条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8.1.3 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   8.1.4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   "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8.2.2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   8.2.3 包装可采用定量包装和称量销售包装两种形式,销售采用称量或其他方式不限。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等货物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冻结。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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