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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杏仁,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7 10:49:37 人浏览

导读:

10月23日,在潍坊出差的马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竟买出了过期8个月的烧烤杏仁和过期近一个月的鳕鱼。25日上午,在奎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超市赔偿给马先生10倍购物款。23日下午,马先生去某超市购物,购买了一包烧烤杏仁核3包东瀛鳕鱼。可是,马先

10月23日,在潍坊出差的马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竟买出了过期8个月的烧烤杏仁和过期近一个月的鳕鱼。25日上午,在奎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超市赔偿给马先生10倍购物款。
23日下午,马先生去某超市购物,购买了一包烧烤杏仁核3包东瀛鳕鱼。可是,马先生发现,他购买的烧烤杏仁是2009年2月22日生产的,但保质期只有12个月。也就是说,杏仁已经过期8个月了。而另外的3包鳕鱼,生产日期是2009年9月25日,同样保质期为12个月,也已经过期快1个月了。马先生认为,食品都已经过期8个月了,超市是不可能发现不了的。随后,马先生将此事反映到了奎文消协,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给他10倍的购物款,一共是700元。
奎文消协工作人员解释,超市内出售过期食品分为有意和无意两种,“如果是无意的行为,赔偿2倍,但如果是有意的行为,按照相关的规定,就应该10倍赔偿。”工作人员表示,但这两种情况往往很难区分,商家通常不会承认是有意出售的,像这种情况,过期的时间已经8个月,超市人员不可能发现不了,应该10倍赔偿。(山东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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