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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9 02:05:10 人浏览

导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产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工业局(?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加强与煤矿安全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建立和完善了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协调力度;调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明确和加强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这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加快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现阶段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得到了广大煤矿企业和各有关方面的拥护。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各项要求,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

  二、切实履行职责,把《意见》的要求落实到位?

  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煤炭工业协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就急需制定的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定或修订的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按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督、监察。?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建设项目,要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方案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达。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实施工作。?

  产煤地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设在地方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当前要重点督促国有重点煤矿认真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煤炭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调节、煤炭大集团组建等工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产业政策的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意见》关于调整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能的精神,搞好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重要事项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请示或汇报,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产煤地区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设在地方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要求、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及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加强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科技、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要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落实,抓好监测监控系统县域联网,配合科技部门开展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科技攻关;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煤矿劳动定员、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及推进煤矿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已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及管理强矿等各项工作。?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贸)、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并会同相关部门在宏观政策、资源管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49号文件(影印件)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6〕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矿安全事故多发是当前煤炭行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反映出煤炭行业管理上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在资源开发管理、行业标准和规程修订、市场准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治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要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采取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page]

  一、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调整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相应加强组织建设,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

  二、调整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能

  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既要加强宏观管理,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也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管理手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解决当前煤炭行业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理顺职责关系,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将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的职能,交由煤矿安监局承担。

  将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管理的矿长资格证颁发的工作,交由煤矿安监局承担。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工作,改由煤矿安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承担。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审核发放,以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具体工作由地方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要征求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的意见,煤矿安监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安排上的工作分工,即:由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的方案,联合上报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对方案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由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下达。

  三、明确和加强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

  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要在宏观政策、安全监管、资源管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和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委要强化拟订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产业政策,调节经济运行等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煤矿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要加强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煤矿安监局要继续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和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监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职能。同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也要尽快落实职能分工,明确各自责任。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乱采滥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科技部要加强对煤矿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进步的组织工作,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瓦斯抽放等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投入,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劳动保障部要研究落实推进煤矿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煤矿用工和劳动管理。教育部要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地矿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地矿类专业人才。

  国资委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中央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理顺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关系,强化地方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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