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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 为何遭遇中介推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6:08:5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以起诉房产中介公司方式维护业主权益的案件。上海市民房主在上海讨债公司网站上发帖出租房屋,不料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每天要接到数十个同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的推销房产的电话。房主不堪骚扰,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以起诉房产中介公司方式维护业主权益的案件。上海市民房主在上海讨债公司网站上发帖出租房屋,不料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每天要接到数十个同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的推销房产的电话。房主不堪骚扰,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社会各界对该案都十分关注,骚扰电话、个人信息立法等话题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不堪忍受中介骚扰电话起诉

  今年5月下旬,家住上海彭浦新村的房主想将二居室中的一间空房出租,就在“上海讨债公司”网上上发布信息,并留下了联系电话。不久后,一个自称房产公司的中介业务员打来电话称,可以为他发布租房信息,通过公司帮其找到租房者。该业务员留下了房主的手机号码。可谁想,房主就此时常接到中原房产的电话,除了少数是来电联系看房时间的,更多的是推销房屋和商铺。房主反复表明态度:自己要出租房子,不是投资买房,不要再打这种电话了,却不料毫无改变,噩梦由此开始。据房主统计,5月29日至6月22日期间,他一共接到房产公司11个门店不同业务员四十个电话和短信。有业务员曾多次在一、两分钟内,连续拨打他的电话推销房产。一次一名业务员称有租客要看房,房主特地请假在家,从早上9点一直等到晚上10点,最后来的不是租客,而是一名商铺推销员。

  在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无果后,忍无可忍的房主提起了诉讼,认为房产公司狂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已构成侵权。向房产公司索赔101元,其中100元为通讯费,1元为象征性的赔偿。

  对于房主的起诉,房产公司并不认同骚扰一说。他们认为,房主是过于无理取闹。中原为房主提供的服务是在合法合理的经营,联络客户、房东,传递市场资讯,并未恶意骚扰客户。他们的调查情况是,根据正常业务的需求,从5月下旬到6月下旬,平均每天联系电话在2至4个。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个人信息被滥用生活受干扰

  房主遭遇推销电话的“狂轰滥炸”绝非个案,记者随机采访数十位市民后发现,几乎每个人的手机和家庭电话都接到过推销房产、保险、培训等各式各样的“骚扰电话”,有的是推销产品,有的是明目张胆的诈骗,已经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杨先生不久前买了闵行区莘庄地铁站附近的都市星城小区的二手房,入住没几天,就接到一家房产中介“推销新楼盘、新商铺”的电话。起初,他耐心地解释“我既不卖房也不买房”,但还是有电话打来,他不得不拔掉了电话线。可过了不久,他的手机又接到了中介的电话,这让他非常恼火。

  胡先生多年前曾经为女儿买过保险,从此后就经常接到保险营销人员打来的电话,今天是房主、明天是李小姐,似乎保险公司里的人都知道他家的电话。

  上海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向上海讨债公司记者透露了电话频繁的原因。据他介绍,按照公司规定,新进人员每天要给客户打50个电话,资历老的每天可以打20至30个。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副会长董佳懋也承认,电话营销是房产经纪行业一种基本生存手段,在具体操作上要把握好一个度。

  而据一份某门户网站的统计,在对个人信息被滥用者的调查中,仅有约4%的人投诉过或提起过诉讼,其中,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救济或达到目的。由于个人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和财力上的不对等,个人索赔金额与其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因此,很多人对投诉或者诉讼望而却步。

  治理“骚扰电话”仍需立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制裁骚扰电话的法律法规。虽然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人身权益的规定,骚扰电话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属于违法行为,被骚扰者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多困难,由于侵权人的不确定性及侵权证据收集上的难度,导致被骚扰者举证非常困难。[page]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表示,骚扰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难以从法律上进行界定。更有专业人士表示,按照现有的法律,即使房产中介频繁地给客户打电话,也很难界定为骚扰或构成侵权。

  对于市民因频繁接听“骚扰电话”而受到侵害的问题,上海市委党校城市社会研究所副所长马西恒表示,对于中介公司过度骚扰业主的行为,应有行业自律的措施;而对于中介公司与某些单位或个人私自交易业主信息的行为,应该考虑法律上的对策。

  法律专家认为,治理“骚扰电话”仍需立法。可在电信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就电话骚扰问题予以定性,规定什么样的电话是骚扰电话,骚扰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同济大学副校长郑惠强建议,一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明确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二是完善刑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三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从民事法规层面保护好个人信息。四是对于推销类的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是修改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对能够采集和掌握公民身份证信息的主体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

  “除了立法,还应从管理和制度上防范和治理骚扰电话。”有专家认为,可以由监管部门牵头,联合电信、网络、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同时,还应该考虑追究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发布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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