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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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房屋谁来维修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哪一方维修。没有约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如果合同双方都互相推诿,根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因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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