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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律师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15:45:13 人浏览

导读:

刘X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律师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2009]环球经律刑字72号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本案经办检察官:我们受被告人刘X胜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刘X胜涉嫌掩饰、
刘X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律师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2009]环球经律刑字72号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本案经办检察官:
我们受被告人刘X胜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刘X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中担任刘X胜的辩护人。
为出具本律师意见书,我们已到贵院已阅卷、复印了有关材料,进行了研究;多次会见刘X胜,详细了解情况,现就(2009)穗公预案字第269号《起诉意见书》指控内容,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参考:
一、刘X胜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产品的升级换代很快,消费者更换手机频率越来越高,二手手机交易随时随地都存在,二手市场或市场外的马路边,只要买卖双方价钱谈好,均可以成交,不必拘束于交易场所,所以刘伟胜在案发地天河区宵箕窝、渔兴东路附近收购二手手机,也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并不因为不在二手市场外交易,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
2、刘X胜收购手机的时间在白天,是正常地进行二手买卖,符合正常交易程序,并非偷偷摸在夜晚进行,排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嫌疑。
3、持机人出售手机时与刘伟胜讨价还价,刘伟胜有理由相信持机人为机主或有权处理手机的合法物权人,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外在行为。
4、刘X胜首次在案发地收购二手手机,对出售者并不了解,更不知道出售者的姓名、职业,更没有理由怀疑他们背后可能存在其它的违法行为。
5、刘X胜以正常价格收购涉案的手机,个别手机的收购价还高于实际的评估价,更佐证其主观上没有明知涉案的手机为赃物的故意。
综上所述,刘X胜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构成,能否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公安办案部门对部分手机(索尼爱立信W908C、K550i、Z800i诺基亚6300型、多普达P800型)没有提交实物给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这种鉴定报告欠缺科学性,其鉴定价值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三、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刘X胜没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即使刘伟胜的行为有一些不妥,但情节也十分轻微,能否不按犯罪处理或准予取保候审?
四、如果刘X胜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属初犯,与收赃为业者存在本质区别,应区别对待。
五、我们理解贵院公诉部门人少案多,工作繁忙。本案案件案情简单,当事人认罪,贵院能否尽快起诉、或尽快移交下一级检察院以简易程序起诉,免拖得时间太长(如移交下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麻请告知)。
综上所述,(2009)穗公预案字第269号《起诉意见书》及本案的证据均存在诸多问题,请求贵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依法予以纠正。[page]
基于上述理由,结合刘X胜身体状况很差,应刘X胜的大哥刘X明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被告人刘X胜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大哥刘X明,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谢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9年6月8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
电话: 83858533-207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附:
《刘X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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