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导读:
破产财产是公司破产后有清算组整理清算的财产,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那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是怎样的?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
(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了基本的认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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