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破产和解制度最早出现于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也规定有破产和解制度的内容。但作为预防破产的和解制度,则首创于1883年比
摘 要:破产和解制度能够弥补破产清算制度之不足,维护债务人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持社会稳定。本文对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与法律效力进行了解析与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破产法》已显得简单、滞后,特别是在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上急需完善。建立债务公示制度,充分发挥银行作用,消除地方行政干预
和解(Conciliation0rComposition),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相互谅解或者一方让步的协议,以解决双方争执的活动,有法庭外的和解与法庭内的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互相的谅解、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问题以图复苏或者清理债务的制度。
在企业破产中,企业有时希望与债权人和解来解决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破产和解制度: 一、破产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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