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和解制度的简介
导读:
在企业破产中,企业有时希望与债权人和解来解决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破产和解制度:
一、破产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时,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债权人在和解中的权利
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四、和解协议的无效及终止
第一、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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