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有限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
司法实践中,以抵押权为基础权利的别除权的确认比较复杂。在确认别除权时,应重点进行以下三方面的审查: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是否合法成立和有效;该债权和抵押权是
1.权利行使条件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已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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