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票据法 > 汇票 > 追索权 >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11:45:24 人浏览

导读:

一、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

  一、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二、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