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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原因出现后,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发生丧失追索权的不利后果。
追索权的保全由两个步骤组成:
(1)提示
1)承兑提示。应该请求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期间内为承兑提示,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法定事由发生时,持票人无须提示承兑,即可发生追索权保全。这些法定事由包括:第一,付款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承兑之提示;第二,付款人受破产宣告;第三,有不可抗力事变发生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30天以外。
2)付款提示。一切汇票均应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但下列情形例外,持票人可不为付款提示:第一,承兑被拒绝;第二,承兑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付款提示;第三,承兑人宣告破产或解散、歇业;第四,不可抗力事变发生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
一、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二、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1、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2、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那么票据追索权对象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票据追索权对象:
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票...
核心内容: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贴现根据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在贴现协议中约定,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而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求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具备,持票人方可依法行使该权利。 1、实质要件:即行使追索权的内在原因或条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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