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票据法 > 票据时效 > 票据时效 >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19:48:21 人浏览

导读:

票据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那么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那么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作。

  3、信用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场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

  4、结算功能:又叫债务抵销功能。如,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期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如票据贴现,即通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首次权力)

  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被拒付。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前有拒付风险。即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的规则:前手的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有选择性。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具有变更性。即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具有代位性。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票据的追索权的一般时效是六个月,如果是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诉讼时效则是三个月。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