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背书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导读:
背书,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一定要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然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其中的相关知识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背书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附有条件的背书及是部分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是不同的。这里所指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由于背书人将背书金额的一部分或将背书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该背书金额的另一部分权利人或数个权利人对同一背书金额无从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便规定部分背书无效。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哪些背书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背书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有关方面,方能有效成立。从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需要符合有关出票时记载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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