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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民工民事案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5:08:18 人浏览

导读:

新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涉农民工民事案件的数量较多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辖区和谐及社会稳定。(一)案件特点2009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65件,2010年397件,2010年前三季度329件,呈明显增多趋势。今年受理的329件涉农民工民事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约10%,其
新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涉农民工民事案件的数量较多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辖区和谐及社会稳定。

(一)案件特点

2009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65件,2010年397件,2010年前三季度329件,呈明显增多趋势。今年受理的329件涉农民工民事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约10%,其中拖欠工资类60件,雇员受伤类45件,劳动争议类案件210件,事实劳动关系类14件。近期,该院分析了近两年已受理的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特点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一是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居多,案件类型高度集中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方面;二是纠纷多发于私营或公司性质的建筑类、工业类用工单位与从事重体力工作的农民工之间;三是涉农民工民事案件当事人带有较为明显的群体性,容易引起后发性案件,极易导致群体性纠纷;四是60%以上的涉农民工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

(二)原因分析

一是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大多数农民工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苛刻条件,70%左右的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平时又不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其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许多用人单位利用了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是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不足,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且拖欠工资现象突出。由于政策、法规方面的缺陷,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一般比较危险,工伤时有发生,但由于没有购买相应保险,企业或者雇主不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致权益无法得到基本保障,引发诉讼纠纷。

三是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往往处于审判中的弱势地位。在涉农民工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经常存在原告举证不力、举证不能、证据不充分等情况,农民工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过高,期望值较大,且大多数农民工因费用过高没有聘请代理人,对法官的法律释明无法理解,导致农民工普遍处于审判中的弱势地位。

四是用工单位为拖延仲裁裁决生效时间而起诉,造成农民工权益无法及时兑现。

(三)对策建议

一是整合审判资源,充实涉农案件审判力量。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组成劳动者权益保护专业合议庭,专项审判涉农案件。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缩短审理时间。对农民工申请执行欠薪的案件,立案庭可以现场予以指导,争取当场能够立案。在具体执行中,优先于一般案件办理,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对在审判环节中发现的恶意拖欠工资、违规使用未成年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司法建议或情况反映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以便有效制裁违法行为。

二是做好农民工群体的稳定工作。对农民工起诉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执,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执行效率。杜绝无故超审限现象,避免因农民工投诉无门而采取过激行为,避免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及时影响劳动者基本生存需要,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农民工权益的最终落实。对易引发群体纠纷的涉农民工案件,要和企业、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工作。主动深入农民工集中的街道、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同时加强与公、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合力;加强与政府行政机关、工会、社会群众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化解和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有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企业需要用工,应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查明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地点、报酬、风险承担等内容;为职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和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同时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五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从监察内容、监察手段等方面入手,维护农民工应有的劳动权利。同时发挥工会组织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帮助、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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