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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公民采光法律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20:37:45 人浏览

导读:

评公民采光法律行为[案例]近年来,随着诸多新建筑拔地而起,一些居民的住房被遮挡住了阳光。住在终年难见阳光的住宅中给居民造成的影响,是任何人都能想像出来的。这带来的不仅是生活不便,更意味着生活质量的下降。于是,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以至诉讼在生活中就时有发

  评公民采光法律行为

  [案例]

  近年来,随着诸多新建筑拔地而起,一些居民的住房被遮挡住了阳光。住在终年难见阳光的住宅中给居民造成的影响,是任何人都能想像出来的。这带来的不仅是生活不便,更意味着生活质量的下降。于是,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以至诉讼在生活中就时有发生。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居苑”住户柳光荣等十几户居民如今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事。

  原银川市郊区罗家庄村和尹家渠村的部分村民,因土地被征用拆迁,于2000年底被安置在“安居苑”小区5号楼,并办理了购房手续。柳光荣也是其中的住户之一。

  柳光荣购买的是“安居苑”5号楼一层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房。当初买房时,5号楼房前是一片旧房。他担心以后这片旧房如果拆迁再盖新楼,会遮挡他家采光。“安居苑”的开发商告诉他:“不用担心,按照国家规定,楼房间的距离是有规定的,不会影响采光。”柳光荣就放心地购买了此房。“安居苑”5号楼是4层高,共有5个单元。柳光荣住进去后,室内光线充足,感到心情舒适,十分满足。但是,这惬意的日子没过多久,烦恼就接踵而至。

  2002年初,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安居苑”5号楼前的那片旧楼房拆迁,建了6层加阁楼的“丽园西区”5号楼、6号楼住宅区。“安居苑”1至4单元3层以下住房的光线受到6号楼的影响,尤其是一层住户,特别是在漫长的冬季,屋内整日见不到阳光,光线昏暗。本来亮堂堂的屋子,竟然大白天屋内也暗沉沉的,令人心里堵得慌。于是烦从心头起!

  住在“安居苑”的居民,谁家不是倾其所有的土地拆迁费,及节衣缩食才购得的住房?他们原打算购买了这房产,也就终其一生居住在这里,更希望子孙后代都能在此安居乐业。如今这每日过着缺少阳光的日子,何时是个头?住户们愤怒了!他们赶到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局反映了此事。工作人员惊讶地说:“‘丽园西区’ 6号楼只被批准建5层的呀!且两楼之间的距离批准的是23米,应该不会遮挡光线呀!”

  待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察看,发现“丽园西区” 6号楼果真是6层且加了阁楼。经实地勘测,楼间距只有21.6米!

  为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柳光荣等住户多次集体上访,四处反映,也引起了区内几家媒体的关注,本报也对此事进行过报道。但此事一直没有任何进展。[page]

  2002年11月14日,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银川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规划、加盖楼房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拆除“丽园西区”5号楼、6号楼第6层建筑。白云房地产公司对此未有反应.

  2002年12月2日,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局(简称”规土局”重新对白云房地产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立即拆除加盖楼房,恢复规划批准楼层。对此处罚决定,白云房地产公司拒绝签收。

  直到今天,“安居苑”的住户们未见白云房地产公司有任何拆除举动。期间,住户们多次找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也曾试图与白云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但一直未有结果.

  3月30日下午,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原”规土局”)局长马占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法区内新建建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白云房地产公司未按批准规划,擅自加层,且两楼间距不符合要求,影响了“安居苑”住户的采光,我们已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多次协调,但一直未有结果。3月14日,我局已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目前,金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我们认为,白云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按当初批准的规划执行。”

  事实上,2003年12月中旬,“安居苑”的14家住户已推举柳光荣为代表,并委托了律师,决定提起诉讼,与白云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今年1月5日,“安居苑”的14家住户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云房地产开发公司排除妨碍、恢复其正常采光权。

  [法律评析]]

  “安居苑”受害住户的“采光权”是否应受到保护?

  以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索赔阳光,这在我区为数不多。本案中,“安居苑”的受害住户敢于争取“阳光权”,对侵权者说“不”,其实已彰显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page]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白云房地产公司擅自加层、改变楼间距,已影响了“安居苑”部分居民的采光,对其采光权造成了损害。作为受害住户,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安居苑”受害住户既有权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银川市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已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中,“安居苑”住户正期待着金凤区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安居苑”受害住户不仅享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权利,同时,还依法享有随时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安居苑”的受害住户现在强调的是“要阳光,不要物质赔偿”,即要求首先排除妨害,而不愿意只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了结。他们图的不是能获得多少赔偿,他们所苦苦“追求”的其实还是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意味着生活品位与质量的阳光。他们认为,阳光“无价”。目前,我国阳光权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空白,例如阳光权赔偿的细则问题,有待明确赔偿受害者的方式及数量等。在司法实践中“阳光权”诉案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界定侵害方和受害方在法律上的责任和权利较难。界定侵害方所负的法律责任,涉及侵害方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问题;界定受害方法律上的权利,涉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以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失和经济损失计量较难。通常情况下,受不良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分布较广,且受害程度也不一样,这就给界定受害人及损失增加了难度,也使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成为新的课题。在此,只能期待有关部门在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的同时,尽早出台相关法规,以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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