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心脏病发身亡 律师:需承担民事责任
导读:
核心内容:因抓小偷致心脏病发,不幸身亡,小偷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林蛙养殖场主因其林蛙遭盗窃,于是蹲点抓小偷。撞见小偷后,两人在厮打过程中,养殖场主不幸心脏病发身亡。律师对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若小偷的盗窃行为与厮打行为是发病诱因,则小偷应承担民事责任。
家住大庆的董女士,其哥哥在抓小偷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不幸身亡。法医说,死者的心脏比平时大很多,是生气所致。3月5日,董女士找到记者,哥哥死于心脏病已成事实,但小偷的偷盗和厮打是哥哥突发心脏病的诱因。那么,这个小偷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事发“好邻居”贪心偷林蛙
据董女士说,她哥哥今年40多岁,在老家养林蛙,林蛙的市场价值比较高,所以利润非常可观。可哥哥心脏不好,一个人照顾那么大的一个养殖场,有些力不从心。家里人便劝他,不能累坏了身体,别心疼钱,还是雇一个人帮着干会好些。
董女士的哥哥同意了家人的意见,于是雇了邻居大海(化名)来帮忙。“我哥哥也是出于好心,平时邻居相处得不错,也想让大海多赚点钱。”董女士说。虽然是邻居,但大海从来没去过董女士哥哥的养殖场,这一去,他可是发现了“商机”。
董女士说,大海去没多久,哥哥的养殖场便开始丢林蛙。为了抓住小偷,哥哥就在养殖场蹲点。可大海对哥哥的行动非常了解,所以哥哥始终没抓到是谁干的。尝到甜头的大海依然偷林蛙向外卖,这样,去除成本,董女士的哥哥也赚不了多少钱。一气之下,他决定一心蹲在养殖场,坚决要把小偷抓出来。
意外抓小偷突发心脏病
“因为天天晚上蹲守,哥哥终于撞见了偷林蛙的人,可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人居然是大海。”董女士说。
一看是大海,董女士的哥哥恼羞成怒,两人厮打到一起。就在厮打过程中,董女士的哥哥躺在了地上,再也没有起来。董女士边擦眼泪边说:“我见到他的时候,他身上有明显的伤痕,大海后来被公安机关带走。”
董女士拿出一张法医鉴定书,记者在鉴定书上看到,导致董女士哥哥死亡的不是外伤,而是突发的心脏病。董女士告诉记者,解剖尸体的时候,她也在场。法医说,她哥哥的心脏比平时大很多,是生气所致。“我哥哥死于心脏病已是事实。如果大海不去偷林蛙,就不会发生厮打,我哥哥就不会生气,也就不会导致心脏病突发。”董女士痛心地说,大海偷林蛙一事是哥哥死亡的诱因。[page]
律师:应担部分民事责任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大海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王维东律师认为,如果大海的偷窃和双方厮打的行为是发病的诱因,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31条: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大海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作为邻居,如果大海明知董女士的哥哥有心脏病,其行为有间接的故意,承担民事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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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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