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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0:05: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分别是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须为同一标的,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

  核心内容: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分别是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须为同一标的,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连带之债指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的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1.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义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是由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2.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唱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债务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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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2.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债权提供担保而结成一体,各债务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债务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3.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连带之债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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