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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担保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09:18:58 0人浏览

导读:

连带债务的担保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约定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连带债务担保责任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连带债务担保责任
  • 连带债务的担保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担保责任 这是一起因债的担保引起的民事纠纷。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讲,王某理应遵守承诺按时还款,小李作为担保人在王某拒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还。

      所谓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民法通则》和 《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一般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由此可见,连带担保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担保保证人的责任。

      本例中,周干事与王某素不相识,只是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而将6000元钱借给王某,老同学则自愿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为王某的借...

  •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有:1、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2、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3、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案情] 某私营采石场因自己采石时,飞石将接入工作区的1万伏高压线砸断,私营业主找到供电公司要求维修。供电公司将维修事务委派有业务往来的刁某为领头来完成。刁某便雇请与自己长期做电工的梅某等人(均无从业资格证书及许可证)进行现场维修,操作工梅某因操作失误,从10米高度的电线杆落地,造成重伤,于是将刁某、供电公司、采石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分歧] 连环承包合同可否承担连环(连带)责任?

      第一种意见赞同采石场列为本案的被告。采石场将维修事务承包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又将维修事务承包给有业务往来的刁某,采石场既为定作人,又是受益人,故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

      第二种意见不赞同按照采石场列为本案的被告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

  • 论 文 摘 要

    本文对连带债务出现的原因,概念: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给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通过“制度价值”、“法律构成”、“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对连带债务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论证了连带债务的作用与副作用互相并存。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以供立法参考。

    关键词:利益第三人合同 价值 立法建议

    引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其结果是财产交易的出现和日益增多。当商品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时,市场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市场交易的日益多样化越来越明显。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也就...

  •   核心内容:连带债务,对全体债务人均产生效力。那么连带债务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

  •   连带债务: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须为数;(2)数个债务人须为同一给付;(3)债务的产生系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4)每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之债中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请求偿付全部债务。清偿了全部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债务人向自己偿付各自应分担的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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