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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法院利用调解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7:34:06 人浏览

导读:

截止4月份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94件,审结27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民商事案件210件,占已结案件的76.9%,其中婚姻家庭类纠纷调撤率达78%。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17.32%、11.49%。该院利用法官亲自送达的优势,接案后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简易
截止4月份吉林磐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94件,审结27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民商事案件210件,占已结案件的76.9%,其中婚姻家庭类纠纷调撤率达78%。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17.32%、11.49%。

该院利用法官亲自送达的优势,接案后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简易案件和极易激化矛盾的纠纷案件,进行细致地调查分析,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双方最能接近的路径,促成当事人在庭前调解,实现案件开庭前消化。同时,把单独调解和双方面对面的调解结合起来,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庭和分管院长四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自的优势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开庭的案件,尽量简化程序,凡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当即调解。对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宜当庭调解的案件,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依法指出各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适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庭审中不能达成协议,在即将作出判决前,给当事人一次最后的调解机会,将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此外,该院还建立案件监督责任制,强化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规范对重大案件的审判管理,制定和实行重大案件报告、报审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聘请廉政监督员,改进和规范民商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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