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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商事调解与法院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1:14: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法院调解是根据人民的审判员来进行协商的,而商事调解则是相比下更为简便、灵活、有利于减轻法院调解压力和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核心内容:法院调解是根据人民的审判员来进行协商的,而商事调解则是相比下更为简便、灵活、有利于减轻法院调解压力和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在我国是广为人知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此不做具体介绍。商事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主要特点在于:

  1. 调解方式简便、灵活

  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也是附属于与法院裁判程序的。在启动法院调解程序之前,需要逐一经过起诉、受理、庭前准备、庭审等严格而漫长的诉讼程序,无疑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消耗了当事人更多时间与精力;在商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调解、选定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程序要求要简便许多,调解过程也更为灵活,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特点。

  2. 有利于减轻法院调解压力

  在我国目前纠纷解决的方式中,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较能接受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且,具有一定专业质量和权威性的调解是更为吸引人并且令人信服的。商事调解的出现,有效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压力。商事调解不但简便、灵活,而且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能够保证调解的质量。因此,可以很好的实现社会纠纷的“分流”,起到与法院调解较为接近的效果。

  3. 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

  无论是法院调解还是仲裁调解,调解程序都是附属于审判或者仲裁程序,调解程序的失败必然伴随着上述程序的重新启动。因此,基于前文的分析,当事人难免在调解时有所顾虑,不能充分体现调解的自愿性。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在最后做出判决、裁决时也难免受到之前调解程序信息上和情绪上的影响,这对于当事人也是不利的。而商事调解是完全独立的,调解失败程序即宣告结束,当事人不必有任何后顾之忧,可以充分基于自愿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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