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导读: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97号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以及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A类和B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C类企业仍实行100%“实转”管理。
二、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商品(见附件1)开展加工贸易业务,A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C类企业实行100%“实转”管理。
三、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仍按44号公告规定实行“空转”管理。
四、将家具(见附件2)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剔除。
五、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六、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七、在相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前,海关按照手工操作予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44号公告关于新增企业及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暂停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商品清单(略)
附件2:家具类商品清单(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深圳市经发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97号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暂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120号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87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停轻纺行业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实转管理的决定,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