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
导读: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87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停轻纺行业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实转”管理的决定,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97号公告(以下简称97号公告),明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相关事项。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停《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部分限制类目录商品的监管事宜
(一)对97号公告附件2列明的家具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按照非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施监管。
(二)对12月1日前已备案的原限制类家具商品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和纸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核销结案后,海关退还已征收的保证金及利息。
二、关于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的业务办理事宜
海关正在对信息化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完善有关系统程序,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在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成前,海关按照手工操作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经海关评定为A类和B类的企业按照9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开展暂停“实转”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手册备案时,免征台账保证金;在办理手册变更时,不再征收台账保证金,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及利息核销结案后予以退还。
(二)对经海关评定为A类的企业按照9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开展原限制类目录商品加工贸易的,在办理手册备案时,免征台账保证金;在办理手册变更时,不征收台账保证金,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及利息核销结案后予以退还。
三、关于业务变更的问题。
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企业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按照97号公告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电子帐册企业台账监管问题。
对2008年12月1日前已开设台账专用手册,且实施电子帐册监管的企业申请提前办理手册核销的,在海关为企业办理台账专用手册核销手续后,予以退还已征收的保证金及利息。
原台账专用手册核销后,企业按照97号公告有关规定开设新的台账专用手册。
五、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97号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暂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87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停轻纺行业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实转管理的决定,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